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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批中国籍公民在蒙涉嫌电信诈骗一案开庭审理
2019年10月,在由蒙古国情报总局、警察总局和移民管理局等部门实施的联合执法行动中,有近800名中国籍公民以涉嫌组织参与国际电信诈骗案等罪名,在蒙古国首都乌兰巴托市被抓获,其中的759人最终在中国警方的严密配合下被遣送回国,仍有15人被蒙古国警方以涉嫌组织洗钱、网络诈骗等罪名,一直拘押在蒙古国境内调查取证并等待开庭审理。
9月23日,以刘某等15名中国籍公民涉嫌组织和参与国际电信诈骗一案在乌兰巴托市的巴彦祖尔赫、苏赫巴托区初级刑事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其中:
首都即乌兰巴托市检察院对刘某、钟某、叶某(音译)等三名中国籍公民涉嫌犯罪的事实,向法庭提出起诉,主要是依据《刑法》总则部分第1.6条第4款、第3.1条和第3.3条第1款之规定,认定涉嫌构成触犯《刑法》特别部分第26.1条第4款、第4.1款之关于非法侵入网络信息的犯罪情形;
依据《刑法》总则部分第3.1条第1款、第3.3条第1款之规定,认定涉嫌构成触犯《刑法》特别部分第18.6条第3款之关于洗钱的犯罪情形;
依据《刑法》总则部分第3.1条第1款、第3.3条第1款之规定,认定涉嫌构成触犯《刑法》特别部分第20.3条第1款之关于组织并参与犯罪集团的犯罪情形;
依据《刑法》总则部分第2.8条第1款、第3.1条第1款、第3.3条第1款之规定,认定涉嫌构成触犯《刑法》特别部分第17.3条第3款、第3.1条和第3.3条之关于诈骗情形等犯罪行为。
同时,对同案的张某、吴某、李某、牛某、于某、赵某、潘某、刘某、严某、白某、李某、刘某(音)等12名中国籍公民涉嫌犯罪的事实,向法庭提出起诉,主要是依据《刑法》总则部分第3.1条第1款、第3.2条第1款之规定,认定涉嫌构成触犯《刑法》特别部分第18.6条第3款之关于洗钱的犯罪情形;
依据《刑法》总则部分第3.2条第1款、第3.3条第1款之规定,认定涉嫌构成触犯《刑法》特别部分第20.3条第2款之关于组织并参与犯罪集团的犯罪情形;
依据《刑法》总则部分第2.8条第1款、第3.1条第1款、第3.2条第1款之规定,认定涉嫌构成触犯《刑法》特别部分第17.3条第3款、第3.1条和第3.3条之关于诈骗情形等犯罪行为。
该案是于今天上午的10时开庭审理的,但是由于被告人张某的辩护律师腾格斯在松根海尔汗区刑事初级法院参加庭审,无法分身出席该案的庭审会,特向法庭递交了建议推迟庭审的书面申请,法庭最终采纳了该意见,研究决定推迟至10月12日上午9时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部分消息来自蒙古IKON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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